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是国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强制建立和实施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在这一制度下,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缴纳养老保险费,在劳动者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或因其他原因而退出劳动岗位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向其支付养老金等待遇,从而保障其基本生活。它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新型农村医疗合作社组成社会养老保险。
一 、哪些人员可以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1、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各类企业及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2、年满16周岁以上、未达到国家规定法定退休年龄的灵活就业人员,有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意愿且具缴费能力、愿意承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义务的,可自愿申请以个人身份参加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二、在哪里办理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手续?
1、个人参保人员在本人户口所在地或灵活就业地的区县(自治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镇乡(街道)社保所办理参保手续。
2、随用人单位参保的缴费比例为24%,其中单位承担16%,职工个人承担8%;以个人身份参保的缴费比例为20%,全部由个人承担。
3、企业在市场监管局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时,同步完成企业的社会保险登记,并在产生用工后30日内,及时到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为职工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4、其他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应在其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所在地的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5、无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的,应到注册地的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三、参保人员办理退休应符合哪些条件?
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2、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男性,年满60周岁;从事工人岗位的女职工年满50周岁,从事管理岗位的女职工年满55周岁。女性个人参保人员1996年1月1日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年满50周岁,1996年1月1日及以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且之前无视同缴费年限的,年满55周岁;
3、 个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及以上。
四、我参加了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我的累计缴费年限不足15年,怎么办?
1、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本人可自愿选择延长缴费。
2011年6月30日及以前已参保缴费的人员,2011年7月1日及其以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延长缴费满5年时仍不足15年的,可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办理退休手续,从完清缴费的次月起发给基本养老金。对2011年7月1日及以后参保缴费的人员,可以延长缴费至满15年时办理退休手续,并从批准退休之月起发给基本养老金。
2、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本人不愿延长缴费的,可按规定申请将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按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领取待遇。
3、本人不愿延长缴费,也不愿转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可以书面申请终止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相关手续办结后,由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将其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五、参保人去世后,可以享受哪些待遇?
1、参保人员在未领待领期间死亡,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收益人可以到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丧葬费和抚恤金,丧葬费标准:2000元,抚恤金标准:以参保人员死亡前实际缴费年限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每满一年(不满一年按一年算)支付一个月的抚恤金,最多不超过15个月。同时将其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将一次性支付给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
2、参保人员在领待期间死亡,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收益人可以到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丧葬费和一次性救济金,丧葬费标准:2000元,一次性救济金标准:以死者生前最后一个月的基本养老金为基数,计发15个月。若个人账户储存额有余额的,余额中的个人缴费本息一次性支付给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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