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参保规划
1、 在我市依法注册或登记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有雇工的个别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依法聘任、招用的港澳居民,应当依法参加员工底子养老保险、员工底子医疗保险、工伤保险、赋闲保险和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自己按照规矩交纳社会保险费。
2、在我市从事个体工伤经营、灵活就业以及在我市居住的未就业港澳居民可以以个人身份参保。
二、怎样参保
1、用人单位依法聘任、招用港澳居民的,应当持港澳居民有效证件(港澳居民交游内地通行证或《港澳居民居住证》),以及劳动合同、聘任合相等证明资料,为其处理社会保险挂号。
2、 在我市从事个别工商运营、灵活作业的港澳居民,能够持在我市处理的《港澳居民居住证》以个人身份参加我市员工底子养老保险。
3、 已在我市处理《港澳居民居住证》的未作业港澳居民,可按规矩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底子养老保险。
三、缴费标准
在我市参保的港澳居民,与我市居民参保的缴费规范一致。
四、领待条件
1、按规矩参加员工底子养老保险的港澳居民,可依法享用相等养老保险待遇。即参保人抵达法定退休年岁时,员工底子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及以上的可申办退休,并按月收取底子养老金。
2、若抵达法定退休年岁时,累计缴费缺少15年的,能够延伸缴费至满15年。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伸缴费5年后仍缺少15年的,能够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
3、参加城乡居民底子养老保险的港澳居民,符合收取待遇条件的,在居住地按规矩收取城乡居民底子养老保险待遇。抵达待遇收取年岁时,累计缴费缺少15年的,可按规矩补足15年。
港澳居民在达到规定的领取养老金条件前离开我市的,其社会保险个人账户予以保留,再次来我市就业、居住并继续缴费的,缴费年限累计计算;经本人书面申请终止社会保险关系的,可以将其社会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已经在港澳地区参加过当地社会保险,并继续保留社会关系的港澳居民,可以持相关授权机构出具的证明,不在我市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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